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《荣誉证书》的通知
国档发(1988)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,中央、国家机关档案部门,总参办公厅,中央档案馆,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,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:
为了表彰对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档案工作者,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热爱本职工作,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国家档案局决定,向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以上(含三十年,下同)的同志,颁发“荣誉证书”。
一、颁发范围
在机关、部队、学校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,包括离、退休干部。
因犯罪而服刑的,不授予“荣誉证书”;现受党纪政纪处分的,暂缓授予“荣誉证书”;已故人员不再追授。
二、档案专业时间的计算
档案专业时间,指从事档案馆、档案室(科、处)档案业务工作、档案专业教育、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、档案宣传出版和档案外事工作,以及从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时间。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,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,以及在 “文革”期间由于组织上的原因被错误决定下放、调离或改做其它工作,现又继续做档案工作的,可以连续计算档案专业时间,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,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可以合并计算。
这种计算方法,只限于国家档案局颁发“荣誉证书”。
三、颁发办法
“荣誉证书”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和驻地方的中央直属单位的授予工作,委托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档案局办理;部队的授予工作委托总参办公厅办理。凡符合授予“荣誉证书”的地方和部队的档案工作人员,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“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以上人员登记表”,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汇总,分别报送所属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档案局、总参办公厅审查批准授予,报国家档案局备案。中央、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,以及中央级档案馆的授予工作,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“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以上人员登记表”,其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,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授予。
附件: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
从事档案工作30年以上人员登记表.doc
国家档案局
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一日